份,原件,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平面图中标注拟建项目位置,以及相对于机场基准点的磁方位、距离及建设高度
、驻场单位将建设方案及申报材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驻场单位将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
、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向驻场单位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将建设方案及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地监管局备案案;
、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向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
、管理局或监管局将建设方案及相关资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3)(4)(5)(6)(8)栏由建设单位填写,(1)(7)(9)栏由审查机关填写;
10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设计文本;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5份;
20日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批复,并在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上加盖印章;
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AC米兰官网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5份。
12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选址报告;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9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1、招标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交招标方案备案申报资料;
7日内在招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管理局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1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传真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不符合要求的,1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评标结果备案资料(含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管理局对评标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7日内在评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三)《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03-04);(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
*(六)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申请书、表格式样要求及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范围详见《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网址:。
B类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及以上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B
5000万元以下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提出申请;(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民航建设工程,民航局、管理局和监管局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业验收,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四、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一式2至10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执行以下审批程序:1、A
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2
、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
6、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7、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评审报告/评审意见及补充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
(二)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见附录),A类和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对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二、应办理不停航施工审批手续的工程范围: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复印件);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
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及材料送交所在地监管局(注:上海机场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下同);
审批程序同(一)第2、3、4条。备注:*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提交不停航施工申请前,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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